第三章 主席、副主席 |
第 六 條 |
本會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。但就職未滿一年者,不得罷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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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應於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,並有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就職代表出席,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。選結果無人當選時,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,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;得票相同者,以抽籤定之。補選時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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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選舉,出席代表人數不足時,應即訂定下一次選舉時間,並通知代表。第三次選舉時,出席代表已達就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者,得以 實到人數進行選舉,並均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;得票相同者,以抽籤定之。第二次及第三次選舉,均應於宣誓就職當日舉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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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、副主席選出後,應即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。不依規定宣誓者,視同未就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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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項選舉投票及前項宣誓就職,均由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推舉之主持人主持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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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、罷免,由本會遴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員,辦理投票、開票工作,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。由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,監察投票、開票工作,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監察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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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九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票、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無效:
一、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,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。
二、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、罷免票。
三、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,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。
四、圈後加以塗改。
五、將選舉票、罷免票撕破或污染,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。
六、不加圈完全空白。
七、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。
八、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。
前項無效票之認定,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;認定有爭議時,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。
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,該選舉票、罷免票應為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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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票、罷免票之印製有關選舉罷免事務,由本會辦理之。
本會應於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票、罷免票開票完畢後,將有效票、無效票分別包封,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,保管六個月,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,任何人不得開拆。如有訴訟者,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。 |
第 十一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結果,由本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一份,報請縣政府發給當選證書,並函知鄉公所。
主席、副主席之罷免結果,由本會報請縣政府備查,並函知鄉公所。 |
第 十二 條 |
主席綜理會務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席代理。主席、副主席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 十三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之辭職,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,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生效。
前項辭職在休會時,得視實際需要依規定召集臨時會提出之。 |
第 十四 條 |
主席、副主席辭職、去職、死亡或被罷免,本會應即報縣政府備查,並函知鄉公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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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、副主席出缺時,由本會議決補選之。主席、副主席同時出缺時,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,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,分別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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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席辭職、去職、或被罷免,應辨理移交,未辨理移交或死亡者,由副主席代辦移交。主席、副主席同時出缺時,由秘書代辦移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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