獅子鄉代會簡介
代表會職權
祕書室介紹
組織自治條例
議事規則
歷屆代表
代表會職權
組織:
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
分別互選之。
任期:
鄉民代表-由鄉民分二個選區,依法選舉之,任期四年,
連選得連任。
定期大會
依據台灣省鄉、鎮、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鄉、鎮、縣轄市民代表會,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應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。
臨時會
經鄉長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,以屬於代表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事項,請求開會時,主席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,或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,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、每次不得逾三天,除第三章有關之臨時會外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。
議決本鄉規約。
議決本鄉預算。
議決本鄉臨時稅課。
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。
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業機構 組織規程。
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。
議決本鄉決算報告。
議決本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。
接受人民請願。
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、賦予之職權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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